1 国内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主要方法
国内金融机构的退出市场有以下几种主要方法:并购重组、改制、停业整顿、撤销关闭、破产等,其中并购重组是较好的市场退出方法,也是国内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所采取的常见方法。不管国内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形式有多少,其退出本质上是采取行政的方法。退出指令源于政府的清理整顿,退出组织是根据“哪个的孩子哪个抱走”的原则,由其主管机关负责清算。
2 国内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规范缺点
2.1 缺少对金融机构风险程度的警戒系统
因为没风险警戒系统,不可以对金融机构风险情况予以准确界定,提出预警信号;因为没打造依据不一样的金融风险警戒信号而采取相应手段的程序规定,没赋予各级监管部门负责采取处置手段的权力,没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通道,所以碰到问题就不知怎么样处置,也不了解哪个有权处置,只能到不能不处置的时候才采取手段。
2.2 缺少金融风险的危机处置机制
现在,国内对危机机构的处置缺少必要的法律筹备,也缺少实践经验,监管机构遇见问题只能层层请示;监管机构的各级机构没可以处置有问题金融机构的授权,没规定处置有问题金融机构的权限、方法及动用再贷款的额度,没应对处置机制。因为现在的金融机构有不少是上级批准的,各级监管机构也无权处置。
2.3 主要采取行政方法,忽略市场机制有哪些用途
在处置方法选择上,过多地用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方法,不只破坏了市场自己对风险进行分散、转移、补偿的机制,致使风险的积聚与投资者风险意识的淡薄,而且使政府担当了隐性担保人的角色,对政府信誉导致了威胁,最后可能是政府陷入两难选择。既然要市场退出,就要按市场原则,本着自愿、公开、平等的原则来处置,而不可以完全通过行政方法来解决。
2.4 缺少必要的授权规范
没授权规范,监管机构缺少必要的法定处置权。监管机构及其各级机构无权自己决定动用再贷款,动用的最大额度是多少都没规定;处置清算事务中,监管机构的清算工作常常遭到司法权力的干扰,如其他机构对被接管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提出诉讼,并强制实行。
2.5 现有法律没解决债务问题
现在,国内处置金融机构市场退出还没一套比较有针对性、完整规范的法律程序。国内有《商业银行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但这类法律不可以解决金融机构的债务问题。现行的破产法律规范仍没对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规定,对金融机构中的债务问题缺少具体的法律规范,而《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也没最后解决债务问题的内容。
3 解决国内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问题的对策
3.1 一直摇把维护金融安全放在第一位
国内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带有政府的行政行为。现在政府出钱维持稳定是稳妥之举,也是金融改革需要付出的代价。但,政府出钱需要是有条件的,要符合肯定的原则,主如果:只保护非金融机构的债权而不保护金融机构的债权、只还本不还利息、用被撤销金融机构的有效资产变卖后的资金偿还债务后不足部分由政府分年度补足。
3.2 尽快打造金融机构破产的法律法规
国内应尽快打造适用于金融机构破产的法律法规,使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最后出路。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运行规则是市场运行过程中内在规律的外在表现,是在长期实践中渐渐探索和总结出来的客观规律的反映。譬如,破产法就是通过长期积累总结出来的解决市场退出问题的法律。破产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要紧组成部分,对市场经济进步起着要紧的保障用途。破产法的常见推行是市场经济秩序最后基本确立的要紧标志之一。因为金融业是特殊行业,对国民经济影响巨大,其破产可以有也应有单独的细节或特殊政策,但总体框架应服从于破产法。
3.3 及早预警,及早采取手段
近年来,监管机构为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加大了对金融机构的严格监管,拟定了很多法律法规,获得了非常大的效果。但,现在监管还缺少预警系统,缺少处置有问题金融机构的应对机制,处置有问题的金融机构动手较晚,处置起来很不简单。因此,需要尽快打造监管的预警系统,打造预防警戒线,打造处置有问题金融机构的应对处置机制,以预防金融机构出现危机。
3.4 尽快打造存款保险规范
打造存款保险规范的目的在于维护存款者的利益和金融业的安全、稳定。现在已有近60个国家打造了存款保险规范。实践证明,存款保险规范作为一种预防金融机构破产、保护存款者利益、稳定金融体系秩序的事后弥补手段,为整个金融体系设立了一道安全网,对提升金融体系信誉和稳定性具备要紧用途。通过打造存款保险规范,可以减轻金融机构破产给社会带来的巨大冲击,防止局部危机引发对全局的冲击,最大限度地挽回局部危机导致的负面影响,在一国的金融稳定中发挥着很大有哪些用途。当然,打造存款保险规范本身也向公众做了金融机构风险防范的宣传。